本院受理原告陈贵清与被告邱雪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邱雪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贵清借款本金555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计594.5元,由邱雪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