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碧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银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福建省碧诚工贸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252元,自本案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另申请人福建省碧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审查后作出(2025)闽0725民初1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唐银龙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内资金或不动产,金额以93252元为限保全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于2025年2月28日移送立案执行,现已实施相应保全措施如下:一、在93252元额度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唐银龙开户网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鲁班路支行,开户账号为6217003370021300098的账户存款,冻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22.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二、在93252元额度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唐银龙开户网点为浦发银行昆明严家地支行,开户账号为78050066601400082048的账户存款,冻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249.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三、在93252元额度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唐银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2937908970的账户资金(存款),冻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26.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四、在93252元额度范围内冻结被保全人唐银龙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账号为085e9858e2f4378fae4d6628f0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存款),冻结日实际控制金额为1,07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五、查封被保全人唐银龙名下所有坐落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关锁社区云漫岭小区地下室-1层A-333号[不动产权证号:云(2021)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292712号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一年,即从2025年3月6日起至2026年3月5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