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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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小军

本院受理建阳宝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陈小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665号。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307);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被告将购买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79号武夷国际新城29幢1单元1503房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陈小军协助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1800307)合同备案登记及产权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3.判令被告陈小军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暂计至2024年9月27日为6334元,之后的款项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4.判令被告陈小军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8368.8元(691844x20%);5.判令被告陈小军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6.原告在扣除银行代偿款(以银行实际扣款金额为准)、违约金、律师费后退还被告陈小军剩余购房款;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小军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答辩状模板、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27日15时0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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