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军与被告陈梅华、郭煌鹏、陈华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判令陈梅华、郭煌鹏在继承郭华树遗产范围内向原告陈明军偿还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陈华安就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2000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判令陈梅华、郭煌鹏、陈华安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