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林燕春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林忠、林燕春立即配合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江滨南路169号(望江阳光城)1单元1605室的注销网签手续;二判令林忠、林燕春立即配合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江滨南路169号(望江阳光城)2单元1605室《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201300609)的注销备案手续;三、判令林忠、林燕春立即配合南平荣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江滨南路169号(望江阳光城)2单元1605室的注销预告登记手续;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 896 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 0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