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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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可、李小云、姚心坎、姚超美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春、冯硕林、冯培基、林华斌与被告李可、李小云、第三人姚心坎、姚超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一、李可、李小云补缴出资款160000元并支付欠缴出资款违约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2014年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6%计算为46567.45元;按照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4.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补缴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李可、李小云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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