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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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翁瑞玉、江龙

本院受理原告倪萍萍与被告翁瑞玉、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江龙、翁瑞玉立即偿还原告倪萍萍借款人民币 265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3657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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