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娥与被告武夷山众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