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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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春霖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荣诉被告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及原告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荣合同纠纷一案,李学荣诉请判令: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转让费 295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5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3.请求贵院判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由被告承担;4.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评估费、鉴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泉州市佳誉户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健身中心转让合同》于2024年7月 17 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50000 元。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40000 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维权支出的保全保险费900元。【以上诉求暂合计190900元】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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