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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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康

本院受理原告周春林与被告周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刘树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872.61元,医疗器械费888元,护理费52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营养费567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合计:106044.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曾向你方邮寄本案相关应诉材料被退回,上门送达无果,无法联系上你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30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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