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童晓李、泉州世茂融信新世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童晓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童晓李偿还欠款本金977658.3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对童晓李提供的抵押物经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泉州世茂融信新世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