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香花与被告肖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103 民初 1089号],林香花诉请:1.判令肖欣立即偿还林香花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 2016年1月1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 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肖欣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肖欣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