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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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传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宜生与被告杨传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胎款1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93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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