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文斌与被告徐孝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徐孝伟立即向李文斌支付货款3850元并以 3850 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至还清之日止,至起诉之日暂计为 331.87 元,合计4181.87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徐孝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