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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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晖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福州闽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晖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福州晖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福州闽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清广告制作费尾款1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福州晖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天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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