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晓斌与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晓斌归还款项229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资金占用费以229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从2024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李倩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减半预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