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廖小梅与被告许河山、朱永枝、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1民初8093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