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碧花、张金勤与被告上官怀明、上官栽木、福建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隆支行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2025年5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