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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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良

本院受理原告张扬与被告余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解除合同;2.对余良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进行网络查控;3.判令余良偿付已支付但未完成工程款项5300元;4.判令余良偿付工程逾期违约金4700元)、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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