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杨志与被告邓氏草庄(DANG THI THAO TRANG)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982民初314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林杨志与被告邓氏草庄(DANG THI THAO TRANG)离婚;2.儿子林喜源、女儿林沫熙由原告林杨志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林杨志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25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