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邓广东与被告潘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按月息1%计算,2024年2月1日至今利息按0.3%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169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4日9: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