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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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郑则焰、蔡雪姐

本院受理(2025)闽0105民初534号原告名城地产(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则焰、蔡雪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马尾法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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