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梦月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签约金7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3600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丰泽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