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新之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行纪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演艺经纪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签约金 30000 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 元;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3600 元;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