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延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22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6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