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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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毛承开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标与被告毛承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3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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