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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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强

原告林海银与被告张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 民初号270号民事判决书: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海银欠款495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 25 元,由张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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