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5)闽0521民初139号原告王扣群、王仁扬、王群明、王如意、王招龙、王欢珍与被告黄良才、泉州景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其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资源庭6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