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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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昌茂

本院受理(2025)闽0521民初2282号原告张海波与被告刘昌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城关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5 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惠安具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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