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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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厦门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洪飞、福建省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1民初 153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办公区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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