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胡晴晴与被告季晓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5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胡晴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92445元;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支付劳务报酬的损失3195.9元(计算方式:以924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从2023年12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2月16日为3195.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金额暂计9564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