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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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一二三艺术培训中心、何妙红

本院审理(2025)闽0104民初2323号原告欧丰宁、欧丰乐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一二三艺术培训中心、何妙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画画培训费用8532元及水彩考级报名费用1600元,合计10132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6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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