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蒿扬与被告程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闽078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程剑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蒿扬偿还借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程剑辉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