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先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方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703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方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先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377.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叶方剑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