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祥宝与被告刘芳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款项本金人民币13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4年7月31日利息为700000元,自2024年8月1日起利息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6日利息为人民币775884.38元,暂合计人民币2075884.38元);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5)闽0104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2025)闽 0104财保 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