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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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盛迹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2025)闽0104民初2329号原告福建思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盛迹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活动费用共计人民币188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8800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2月28日计至全部款项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30日违约金为2007.84元);(以上共计20807.84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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