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莉、石维主、黄银兰、石维耀、第三人日照兴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