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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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虞贞香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349号原告朱传信与被告虞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朱传信请求法院判令:1.虞贞香立即偿还朱传信本金15000元及利息38808元(自2005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12%计算至2025年2月20日止共计 231个月利息)及诉后利息,直至该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虞贞香承担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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