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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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薛吉兴

本院已受理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叶氏五金店与被告薛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702 民初 1355 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起诉要点为:1、依法判令你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7730.16元(以8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为2113.01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5年1月3日为25617.15元),以上暂计至2025年1月3日为114730.1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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