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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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吴红光、吴爱勇

本院受理(2025)闽0722 民初349号原告刘志洪与被告浦城县红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吴红光、吴爱勇、浦城县红光车辆维修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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