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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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东文

原告庄炳基与被告王东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3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王东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庄炳基出资款282000元,并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530元、公告费400元,由王东文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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