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尚刻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千祥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577号。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材料费99996.04元以及资金占用费4968.3元(资金占用费以99996.04元为基数,按LPR即年利率3.1%,从2023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为4968.3元;之后的资金占用费以99996.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从2024年12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诉讼风险提示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和 30 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2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