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财与被告泉州运通兴业有限公司、潘丰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4)闽 0503 民初 1247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王金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王金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