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525民初5735号原告庄榕强与被告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 0525 民初 573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庄榕强工资189406.81元,案件受理费 10元,由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庄强预交的 10元子以退回)你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