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陈素明、杨键

本院已受理原告陈明与被告陈素明、杨键、杨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7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素明、杨金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偿还借款本金113,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2.4%计算);二、陈素明、杨金文、杨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偿还借款本金28,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12.4%计算)三、陈素明、杨金文、杨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明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陈明有权就借款 47,250元的债权对陈素明提供的抵押担保物(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梅峰路53号2层205 室房产,产权证号:闽房权证字第201303887号)依法处置后的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确认的15万元债权范围内按抵押登记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杨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陈素明、杨金文的债务中借款本金 28,650 元及利息部分(自2024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键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素明、杨金文追偿;六、驳回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