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任兰英诉NGUYEN VIVAN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