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御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饶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7858.4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4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