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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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贻杭

本院受理原告张城与被告蔡贻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蔡贻杭立即偿还原告张城借款本金5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66.63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61.92元;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250.96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8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724.11元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的标准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蔡贻杭赔偿原告张城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蔡贻杭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191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6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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