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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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栋、张敏、俞宏文、谢波、李舒琪、俞宏根、杭州芊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龙与被告李栋、张敏、蔡关保、俞宏文、谢波、李舒琪、俞宏根、第三人杭州芋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状等。原告苏文龙请求:1、判令被告俞宏根、蔡关保分别在未出资 750万元内、250万元内对(2024)闽 0502 民初 1415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三人杭州芋壹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苏文龙的债务中无法清偿部分52万元及相应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7日止的利息34027元;以 52万元的基数,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3.8%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8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俞宏文在未出资 750万元内、被告李栋在未出资 950万元内、被告谢波在未出资 50万元内、被告张敏在未出资 990 万元内、被告李舒琪在未出资10万元内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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