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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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锦花、周宁县锦花石板材加工店:

本院受理原告周宁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肖锦花、周宁县锦花石板材加工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肖锦花、周宁县锦花石板材加工店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肖锦花、周宁县锦花石板材加工店立即为原告腾退位于周宁县狮城镇下炉(周宁县坂头村下炉 24-3号)的石板材集中加工厂房10号店铺。2、判令被告肖锦花、周宁县锦花石板材加工店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12000元/年计算的租金(或占用费),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为153000元。本院曾向你方邮寄本案相关应诉材料被退回,上门送达无果,无法联系上你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174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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